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辖区各单位、企业:
《盐田区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专项奖励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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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9日
(联系人:胡平,联系电话:22320361)
盐田区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专项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鼓励企业(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进我区节能节水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实现经济更有质量更加低碳发展,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下坚实基础,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7〕4号)和《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深盐府〔201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按本规程规定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为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辖区企业(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推荐阶段:由区经促局、区环水局负责,区发改局协助,通过到企业(单位)调研和宣传,确定年度辖区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
创建阶段:区环水局为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专业指导,初步审核自愿性清洁生产验收材料。
验收阶段:各部门配合市经贸信息委、人居委做好盐田区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专家验收。区环水局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交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章奖励要求与标准
第四条申请条件规定:
(一)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盐田区的企业(单位)或分支机构;
(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三)同一项目未申请过区产业发展资金其它分项产业资金支持。
第五条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经贸信息委上报并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追加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投入资金总额(含第三方技术服务费)。
第三章奖励申报、审查、拨款程序
第六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后,申请奖励的企业(单位)向区环水局提交奖励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事业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市级或省级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文件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说明原件(包括投入资金、实施内容、经济环境效益等)。
(七)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企业(单位)应当作出如下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区环水局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补充事项。
(二)区环水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单位)申请材料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审批通过后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环水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有异议的由区环水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资助项目拨款相关材料由区环水局负责收集并审核拨款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资助资金须用于与自愿性清洁生产相关支出,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企业(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奖励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环水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2日,原《盐田区企业(单位)自愿性生产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生态办〔2017〕11号)同时废止。